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水泵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者操作設備。
第3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接班人要準時上崗,認真檢查設備各部運行情況,做到詳細交接。
第4條 熟悉本崗位設備性能、運行方式,刻苦學習本職業務知識,做到“應知應會”。
第5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停送電制度、巡回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匯報。
第6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峒室及設備清潔衛生,并且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所用物品及工具存放整齊。
第7條 對維修人員的檢修行為要安全監護,對于一切違犯規程的操作和指揮,要堅決制止。
第8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詳細交接班中設備運行情況,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二、考核標準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水泵司機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執行的。
(二)有遲到、早退、脫崗現象。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品、設施等。
(四)未按時完成上級領導安排工作,匯報工作不及時。
(五) 隱瞞設備運行隱患的。
(六)未按要求參加專業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七)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硐室及設備衛生未達到要求。
(九)未填寫各種記錄或記錄不規范。
(十)有違章作業,造成機電重大事故。
(十一)發現重大設備隱患未進行應急處理,造成設備損壞。
(十二)操作失誤導致設備損壞或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十三)上級及礦有關工作指示要求、規范、規程、措施不落實。
(十四)崗點管理不力,造成設備或工具丟失。
第10條對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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