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皮帶機司機應熟悉所操作設備的技術性能,做到會操作,會排除一般故障,能發現問題,保證安全運轉。
第3條 司機證件要隨身攜帶,達到應知應會。
第4條 嚴格遵守勞動記律,服從指揮,不做與崗位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保持設備和場地的整齊、清潔。清除驅動滾筒至下部帶式輸送機機尾范圍內浮煤、浮矸,保持機頭部的設備清潔。
第6條 及時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領導及維護人員匯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7條 掌握運轉情況,經常檢查各種部件和保護系統是否動作可靠,遵守各項安全制度,保證自身和設備安全。
第8條 操作中發現零部件缺欠、保護失靈,接頭斷裂或錨固松動等現象,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處理不了要及時匯報。
第9條 對未經批準而進入操作場所的人員,當班司機有權制止。
第10條 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第11條 司機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12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標準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膠帶輸送機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執行的。
(二)有遲到、早退、脫崗現象。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品、設施等。
(四)未按時完成上級領導安排工作,匯報工作不及時。
(五) 隱瞞設備運行隱患的。
(六)未按要求參加專業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七)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本崗點設備和場地衛生不符合標準。
(九)有違章作業,造成機電重大事故。
(十)發現重大設備隱患未進行應急處理,造成設備損壞。
(十一)操作失誤導致設備損壞或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十二)上級及礦有關工作指示要求、規范、規程、措施不落實。
(十三)崗點管理不力,造成設備或工具丟失。
第14條 對于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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