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出現以下情況,接班人員有權拒絕接班,當班人員必須處理達到要求,方可交班:
一、交班人員未將崗位生產運行情況交代清楚,生產、設備設施存在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問題;
二、未按規定填寫各類記錄或記錄不全;
三、設備設施、工器具未清潔加油,環境保潔未完成;
四、崗位器材、工具丟失;
五、車間、班組臨時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十一條出現以下情況,當班人員有責任向班組長匯報,并拒絕交班,待班組長處理后方可離崗:
一、接班時出現的爭議無法自行解決;
二、接班人員酒后上崗;
三、接班人員精神狀況不佳,不能很好履行崗位職責;
四、接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及防護用具不符合上崗要求。
第十二條交接班必須當面交接,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電話或其它方式交接班。
第十三條交接班工作完成后,接班人員發現上一個班遺留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交接班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班組長負責處理,交接班人員認為處理不當,必須先執行,然后向車間主任匯報。
第十五條交接班記錄是連續生產作業流程最基本的原始記錄,是各項管理的基礎。必須按以下要求規范管理:
一、車間要統一制定交接班記錄的內容、格式、式樣。
二、交接班記錄必須標注連續編號和完整頁碼,使用中不得撕頁缺碼;
三、崗位人員必須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和相關的崗位生產運行記錄。對于工作內容變化、記錄不能適應的,要及時向班組長或車間主任報告,經批準后方可調整;
四、交接班記錄和各類運行記錄必須字跡清晰,書寫工整不得涂改;
五、交接班記錄保存期至少一年,重要記錄要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中原始記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由于當班人員早退或接班人員遲到致使交接班無法正常進行時,依據車間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由于崗位交接不認真,致使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或一定的經濟處罰,因此造成事故的,對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班組長疏于管理,造成崗位交接工作不嚴肅、不認真的,給予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班組所有生產崗位。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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