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第二十六條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情況及后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并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下列嚴重后果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引發其他的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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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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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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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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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