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范圍內負有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有關單位均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執行食品安全監管公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追究責任。
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機構,其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也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整改和行政處分。
第五條 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追究責任。
(二)從嚴治政、有錯必糾原則。堅持有錯必糾、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制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鎮鄉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食品安全監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實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牽頭單位統一安排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地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未及時完成上級政府、部門和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工作,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七)索賄受賄、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八)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八條 被追究責任的責任人,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特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第九條 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及其應負的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領導責任。
(二)被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造成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領導不采納相關科室及其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造成被追究責任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全部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的行政行為,造成被追究責任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造成被追究責任的,由集體討論人共同承擔責任,對行政過錯行為持反對意見的討論人不承擔責任。
(七)承辦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
(八)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行為被追究責任的,職務高的承擔主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條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