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組織及驗收
第十二條?臨時用電施工要嚴格按照臨時用電方案和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施工供電部分由供電單位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施工用電部分由用電單位在供電單位監督下自行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全部施工完畢后由供電單位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驗收合格后由供電單位電力主管部門與用電部門簽訂“臨時供電協議”,并組織送電。
第五章?臨時用電設施拆除
第六章?臨時用電管理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臨時用電管理要按著“有感領導、屬地管理、直線責任”原則,由供電單位電力管理部門嚴格按內部用電安全規范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臨時用電施工及用電過程中的所有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并根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制定現場運行規程。
第二十條?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范,實行作業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參見附錄A。臨時用電作業涉及動火時,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規范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范配置線路。
第二十一條?臨時用電管理應配有線路走向圖,并在用電設施要害部位安裝必要的標示。
第二十二條?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三條?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四條?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中心點
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五條?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
第二十六條?臨時用電線路的斷路器和熔斷器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二十七條?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
第二十九條?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由電氣專業人員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
第三十條?使用潛水泵時應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屬材質的提泵拉繩。
第三十一條?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1、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2、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3、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若使用Ⅱ類工具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無延時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5、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室外220V燈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3、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達不到規定安全距離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4、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機械設備,必須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并應設置外電線路停止應急自備電源。
5、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6、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7、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8、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三條?標簽、標識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
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簽,并注明供電回路和額定電壓、電流。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上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
第三十四條 ?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志牌。
第三十五條 ?任何不符合安全規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安裝、維修、拆除、巡檢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持證的電氣工程師或專業電工進行。
第三十七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置接零保護,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第三十八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需要與帶電的電路、設備連接時,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批準;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制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近任何帶電的線路。
第三十九條 ?所有的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好個人防護。
第四十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第四十一條 ?在城區或鄰近村莊等場所的臨時用電,變壓器、配電柜應裝設可靠的防護圍欄。
第四十二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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