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許可制度
4.1工作許可人必須由供電企業公布的人員擔任。
4.2工作許可人必須認真履行“安規”規定的職責。
4.3工作許可人(變電值班人員)按規定巡視設備,對可能影響設備運行的施工項目,要增加巡視次數。
4.4在二次施工中影響到運行設備時,施工企業必須向供電企業辦理繼電保護措施票,經批準后開工。
4.5工作許可人(運行值班人員)對施工中所做的安主措施每天進行檢查。
5.設備移交和投運
5.1設備(及其關聯的系統)通過驗收后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施工、供電企業雙方人員簽字確認。
5.2設備移交簽字前由施工企業負責管理,供電企業不準改變設備狀態;設備移交后視為運行設備,由供電企業負責管理,施工企業若需進入設備現場工作,必須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3部分設備移交(投運)后,若需變更安全措施時,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4設備投運時,供電企業應詳細檢查設備狀況。設備試運過程中,施工企業負責消除缺陷,供電企業擔任工作負責人。
6.工作聯系
6.1擴、改建變電站工程,施工企業和供電企業要明確雙方的聯系人,負責工作接口的聯系協調。
6.2供電企業、施工企業雙方的工作分工、聯系的主要內容及反饋的意見等須有書面材料并經雙方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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