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工程分包行為,全面加強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租賃設備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保障安全生產,維護企業經濟利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凡公司在建工程的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和設備租賃等有關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的所有單位、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規定。
3. 職責
3.1公司工程管理部
3.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控制,負責對項目部租賃設備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3.3公司項目部負責編制專業、技術分包計劃,報工程管理部審批。
3.4項目部負責對分包項目實施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工程分包應當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勞務作業發包與承包計價辦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
4.1.1.1公司項目部工程分包應當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合同規定不允許分包的項目,不得分包;合同規定須經業主協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項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4.1.1.2對工程分包的工期和進度要求、技術和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應的要求和標準。
4.1.1.3工程分包的行為應當嚴格接受集團的經營調控,工程分包應在充分利用集團內資源、有利于工程實施和提高集團綜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進行。
4.1.2工程管理處要求項目部對實行工程分包的工程提前上報分包計劃批準后方可
4.1.3工程分包批準權限
按每一項工程分包合同總金額的大小分檔,審批權限如下:
a.工程勞務分包由公司經理審批。
b.工程工序分包(專業分包):300萬以內由公司總經理審批,300萬以上由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批。
4.1.4選擇工程分包隊伍
通過工程分包獲得批準的工程分包,其選擇工程分包隊伍的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a.由工程管理部負責選擇評價合格的工程分包方、勞務分包方及設備租賃方,建立公司的《合格供方名錄》,在公司《合格供方名錄》中挑選優秀的隊伍或個人;
b.公司招標、議標方式挑選分包隊伍或個人;
c.公司的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必須做到依法分包,工程分包方必須經過甲方的同意并且分包方具有相應的資質。
4.1.5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
4.1.5.1工程(勞務)分包必須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的,除通過特別審批可適當延后補簽外,都必須先簽好合同,才允許簽約分包商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程(勞務)分包任務的施工。
4.1.5.2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必須滿足《合同法》要求,明確公司與分包方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6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4.1.6.1相關部室、項目部定期對分包隊伍施工人員技術、質量、環保及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培訓,介紹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規章制度, ?4.1.6.2施工過程控制按照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本單位的職責,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4.1.7對分包方的評價、選擇、工程款結算和支付、考核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
4.1.8對于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執行公司的各項制度的要求。
4.1.9責任追究
4.1.9.1對工程(勞務)分包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違規操作,給工程承包(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帶來不良影響,給公司經濟、資信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必要的處罰和處分:
a.不按規定審批而擅自決定分包的;
b.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商的;
c.不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而進行工程分包的;
d借工程(勞務)分包之機,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各種支付憑證的;
e.虛開工程款,通過工程(勞務)分包套現或得回扣的;
f.違反本制度規定,有其他違法、違約和違規行為的;
4.1.9.2 對以上行為的有關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同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應按造成經濟損失的5-10%,由其賠償,并根據公司有關文件給予處罰,調離原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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