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腳手架應由持有特種作業證的工人,按批準后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搭設;經施工和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后,掛上標牌,方可使用。
(2)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每隔6-7根立桿處應設置支桿和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
(3)腳手架高度在7m以上及無法設置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構筑物牢固連接;腳手架的外端與頂部應與建、構物多加幾處牢固的連接點。
(4)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兩側、平臺的周邊應設置1.O5m高的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置立安全網;腳手架必須設置可供作業人員上下的垂直爬梯和斜道,斜道上應有防滑條。料口、平臺、通道上部應設天棚。
(5)腳手架嚴禁鋼木、鋼竹混搭;長期未用的腳手架,大風、暴雨后和解凍期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必須經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6)腳手架上架設的照明線必須有絕緣子或其他絕緣支撐;高度在20 m以上的,且不在避雷保護范圍內的腳手架必須設立單獨的避雷針,避雷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腳手板的鋪設應滿足:滿鋪、平穩、牢固、無探頭板;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橫桿;拐角(彎)處應交錯搭接;搭接的長度應大于2Ocm,與建、構筑物的立表面距離應小于20cm;腳手板鋪設后應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翹動或移位。
(8)高度在30m以上的鋼管腳手架和高度在15m以上的木、竹腳手架,應有專門的設計,才可以搭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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