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區斷路作業,系指在企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二、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嚴禁無證作業。在應該斷路的施工現場,對未經斷路而擅自進行施工的單位,堅決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對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響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按以下程序:
1、斷路申請單位派專人同施工單位一同到生產部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雙方分別填寫與其相關的內容后,由斷路申請單位交生產部審批。
2、生產部進行現場檢查后,在作業證上填寫意見,簽字批準。
3、《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生產部、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生產部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五、在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并確認無誤后,施工作業人員方能進行斷路作業。
六、斷路時,生產部要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志,夜間懸掛紅燈警示。
七、生產部、斷路申請單位聯合對斷路現場設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當之處,責令施工單位立即予以改正。
八、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志、圍欄、警告牌、紅燈。經生產部檢查、核實無問題后恢復交通。
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十、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十一、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否則,按無證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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