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土作業范圍: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利用推土機、鏟車、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二、因生產、建設等需要進行動土作業時,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經總裁批準后方可施工,嚴禁無證作業。對于擅自施工者,堅決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對因擅自施工而造成地下設施、電纜、管道或其它重要設施破壞,甚至影響生產、釀成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并進行嚴肅處理。
三、《動土安全作業證》辦理必須按以下程序:
1、動土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一起到生產部詳細說明動土地點、范圍、深度等內容,然后同生產部共同到現場核對圖紙、資料,查明地下情況,由生產部出具動土證明,提出安全要求和動土方式(人工動土或機械動土)及施工日期。
2、動土申請單位同施工單位持動土證明到生產部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動土申清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在作業證上準確填寫與其相關的內容,不得隱瞞實情。
3、生產部審批后,送給總裁簽字批準。需要斷路的動土作業,要同時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四、《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生產部、車間、施工單位各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轉借本證,也不能隨意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動土前動土申請單位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合同。
六、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作業前必須對施工工具、現場支護進行檢查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如施工現場需要,必須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要懸掛紅燈警示,如需要夜間作業,照明光線必須充足;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八、在埋有電纜、管道等隱蔽設施附近動土,一定要謹慎施工,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當動土中暴露出電纜、管道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加以妥善保護,并立即報動土所在單位,車間進行現場查看、處理,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九、上下交叉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作業相互之間距離必須在2米以上,以防工具傷人。
十、動土申請單位必須派人現場檢查監督,如發現動土作業沒按《動土安全作業證》上面的內容進行、審批手續不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其作業。作業人員在動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十一、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聯系。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十二、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土石堆放處與材料堆放處距坑、槽、井、溝邊沿不得少于0.8米,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在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挖洞攀登。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站立、行走。
3、作業時,在坑、槽、井、溝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
或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禁止任何人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作業區域內應保持通風良好,一定注意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施工人員必須根據土壤性質、濕度或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架。挖至1.5米深,如土質松軟,要用擋土板;深2米以上,要打入板樁加以保護。
7、施工人員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定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在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作業人員迅速撤離現場。
8、拆除固壁支撐時,一定要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十三、施工過程中,生產部、車間和項目管理單位要經常對工程的安全、品質等方面進行督查;施工完畢后,由生產部、動土申請單位及施工單位聯合對動土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回填土,并拆除防護裝置,恢復地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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