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對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成品、半成品和竣工前移交的工程產品實施保護,以確保工程內在質量及外觀質量滿足規定要求,向業主交付滿意的建筑產品。
2、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必須建立工程保護措施。在制定保護措施時,應考慮工程的特點及使用功能、工程所處的環境位置及竣工交付的標準要求等。
3、 施工單位對成品、半成品因人為或外界原因而出現的質量缺陷及問題,應加以維修,保護。
4、 施工單位應對職工進行工程保護的思想教育,提高全員的思想認識和防護意識,并設專人進行經常性的指導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改進。
5、 施工中的成品、半成品應隨工程施工的進展情況隨時保護。混凝土工程在拆模時應掌握時間及強度,防止拆模過早造成的缺陷;裝修工程應避免二次裝修造成浪費。
6、 各施工單位應管理好自己施工的工程,必須按誰施工,誰管理,誰防護。由于防護、監管不到位造成的損失,自行負責。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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