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公司所屬各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2、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帶班生產制度負責。
3、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擔任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4、項目負責人應堅守崗位,在各自負責的施工現場進行帶班生產,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企業負責人將對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5、帶班生產期間,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檢查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6、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7、項目負責人因其他事物需要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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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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