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對施工現場那個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為我項目部提供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必須是遵守法律法規其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復核施工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或銷售單位。
第二條 在采購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時,供應單位必須提供檢測合格證明以及以下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產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三條 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和項目部負責對以上產品進行監督和驗證。
第四條 采購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嚴禁購買,對收取供貨單位賄賂而購入不合格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2000~5000遠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直至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條 項目部對現場的產品未進行認真檢查,使不合格產品用于工程上的,給予項目經理和有關責任人200~10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凡提供不合格品進入項目部的供應單位嚴禁進入公司合格供方名錄,已進入的,堅決清除。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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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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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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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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