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報廢的設備。
??????? 2、未制定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 3、多臺起重機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 4、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
??????? 5、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缺少或不靈敏。
???????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 1、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
??????? 2、明知設備存在隱患仍堅持使用。
??????? 第五章? 消防安全
???????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 1、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冒煙事故。
??????? 2、發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
??????? 3、一年內被消防局或者防護火辦進行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
??????? 第十六條? 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進行加倍處罰。每死亡一人,加處10000元罰款;每傷一人,加處5000元罰款。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 1、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 2、在施建筑物內住人。
??????? 3、購買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 4、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
??????? 5、未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應急演練。
???????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 1、施工現場未制定或者未執行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 2、未執行北京市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且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
??????? 第六章? 環境保護
???????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因環境保護管理不到位被環保局曝光,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 1、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 2、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清洗設施未在施工全過程使用。
??????? 3、施工現場在運輸中由于監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積遺灑污染。
??????? 4、基礎土方工程施工現場未對車輛上下基坑的坡道進行灑水降塵或覆蓋;或者施工現場存土時,未采取覆蓋或固化措施。
??????? 5、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 6、施工現場未設密閉式垃圾站。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 1、施工現場清洗車輛未設立沉淀池和儲水池循環使用。
??????? 2、施工現場未設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掃小組。
??????? 3、未對場界噪聲進行監測,不能提供相應記錄。施工場界噪聲超過控制標準,接受政府部門處罰。
??????? 4、施工現場強噪聲設備未搭設封閉式機棚。
??????? 第七章? 個人遵章守紀
???????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50元罰款。
??????? 1、進入施工現場不帶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頜帶。
??????? 2、高處作業沒有可靠防護時不系安全帶。
??????? 3、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 4、擅自拆除腳手架拉接桿件或其他防護設施。
??????? 5、擅自拆改臨時用電設施設備或器件。
??????? 6、明火作業未辦理用火證或者無看火人員或者在用火地點以外進行明火作業。
??????? 7、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 8、隨意拋灑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 9、帶領非本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 10、其它違章作業行為。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20元罰款。
??????? 1、進入施工現場吸煙。
??????? 2、攀爬腳手架。
??????? 3、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
??????? 4、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未隨身攜帶操作證(或復印件)。
??????? 5、明火作業看火人員未攜帶滅火用具。
??????? 6、其他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
??????? 第八章? 分包單位
??????? 第二十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包單位可對分包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 第二十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路橋公司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定》把勞務供方人員名單及時上報勞務管理部門或者臨時更換施工人員,而發生未經教育上崗的,每發現一人,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因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 第二十六條? 勞務分包單位因勞務分包方管理失誤,在一個年度內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兩起(含兩起)以上重傷事故,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在勞務招投標時,如遇同等條件不考慮發包。
???????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方非專業架子工隊伍,未經公司安全監管部、振興勞務審批從事腳手架搭設工作。未執行專業架子工審批
??????? 第二十八條? 工程分包單位因自身原因,發生傷亡事故,且給路橋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
??????? 第二十九條? 分包單位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自帶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在施工項目備案,或未與項目主責人員對設備進行聯合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對責任者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二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三條? 施工中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2、專業人員未進行現場監督的。
??????? 3、不能出具相關資質證明及操作工人上崗證。
??????? 第九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分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
??????? 1、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管理、臨電管理協議。
??????? 2、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將預案報總包單位備案。
??????? 3、未將經營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報總包單位備案。
??????? 第三十五條? 對單位和經理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公司安全監管部開具處罰決定書,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對經理(不含)以下職務的個人(包括分包單位和個人)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具處罰決定書,報單位經理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罰款統一交到公司安全監管部,由安全監管部登記、匯總交到公司財務部。財務部必須設立單獨賬戶,罰款專用于安全獎勵,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責任人拒絕在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簽字,但有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處罰決定書仍可生效。
???????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罰則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全監管部提出處理意見,經營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做出處理決定。
???????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應在接到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15日內,交到公司安全監管部。
??????? 第三十九條? 本罰責如與其它處罰相矛盾時,以本罰則為標準。
??????? 第四十條? 本罰則自發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監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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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