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目開工前必須組織設備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對臨近營業線施工的項目、內容與營業線對應里程、位置關系進行調查,向集團公司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由集團公司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牽頭召開協調會,通報臨近營業線施工總體范圍和主要施工項目,建立聯系制度。
(3)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制定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并指導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執行。
(4)指導施工單位編制臨近營業線施工方案;負責審核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方案的審查程序;組織施工方案預審。
(5)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與設備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并督促其嚴格履行協議。
(6)加強對施工單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嚴格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認真落實現場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7)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對施工單位進行嚴格的監控,杜絕擅自施工和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8)定期組織施工安全檢查,全面掌握施工、監理單位的施工組織及監理情況,對存在的問題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嚴格落實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9)每日按規定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召開施工會議,總結當日的安全情況,鋪排次日施工。
(10)按月對各施工單位次月施工項目、內容等計劃進行匯總,報送集團公司相關單位、部門審核,并按照《施工開工通知書》下達《施工監護通知書》。
(11)施工項目開工前,組織各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施工影響既有設備設施進行確認、排干。
(12)大型機械入場前,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施工單位對大型機械的種類、型號、性能、資質證書,及操作人員培訓考試情況進行初審初驗。經初驗合格后組織安監室、相關工務段進行復審,經復驗合格簽認后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發放《大型機械準入證》(見附圖),并統一編號建立管理檔案,方可準許大型機械進入施工現場。
(13)督導施工單位做好民工的安全監管工作,施工單位必須與勞務工在上崗前簽訂施工安全合同書,明確安全責任,嚴格遵守鐵路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和上級的各項要求,服從監管人員指揮,愛護路內各種設備、設施,否則及時辭退不準上崗。凡未簽合同發生事故嚴格追究責任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
3.設備管理單位的職責:
設備管理單位是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的主體監護單位。工務、電務、通信、水電、車輛、機務段等設備管理單位對營業線及臨近營業線施工負有監護、檢查、監督、配合等責任。
(1)發現轄區范圍內臨近營業線的各種施工,要立即進行核對,凡是無施工計劃或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工,并及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和安監室報告。
(2)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月度施工計劃、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計劃,加強與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施工單位的聯系。接到建設項目開工通知,應主動與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施工單位聯系,安排人員進行巡查,防止施工單位擅自施工。
(3)按照施工安全協議管理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4)參加相關施工協調、技術交底、方案審查等會議,參與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的現場調查和施工方案預審,參與集團公司組織的施工方案審查。
(5)根據施工項目對臨近營業線影響的程度,安排足夠的人員采取不間斷監護、施工期間監護、分段定時巡查、定時添乘機車檢查、不定時巡查等方式,對臨近營業線施工加強監護、監督、檢查。
(6)根據不同的施工項目,履行施工安全協議,組織制訂《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管指導書》,提前對監管人員進行書面交底,明確監管監護的具體內容、重點和要求。
(7)對監管人員的到崗和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消除安全監護盲區。
(8)按照集團公司審查通過的施工方案,嚴格施工監護、監督、檢查,配合、督促施工單位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遇施工方案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偏差及可能影響路基穩定等特殊情況時(如地下管線、土質、水位以及天氣等原因),必須與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聯系,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及時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修正。
(9)工務段要對臨近營業線施工單位的施工機械操作人員進行鐵路行車安全教育,對大型機械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做到“一機一人”防護,停用的機械、車輛應由專人管理,杜絕操作人員擅自啟動機械作業。
(10)電務段(通信公司)要提早介入,扎實開展光電纜排干工作,及時為施工單位提供光電纜敷設的詳細資料,積極協同施工單位摸清既有光電纜型號、走向、深度等,檢查過橋、過涵防護設施是否完好、標識走向是否與實際走向一致。同時對施工地段地埋或架空光電纜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并對既有的通信、信號設備認真盯控檢查、嚴格監管監護,對涉及到軌道電路區段施工,檢查各部絕緣良好、無破損,檢查各種引接線、跳線、導接線固定良好、防混措施良好。特別要高度重視站改、新開站聯鎖試驗工作,嚴肅聯鎖試驗紀律,杜絕違章封連電氣接點等破壞聯鎖關系的作業行為。
(11)機務段要嚴格按照“企業自備機車運用安全監管”(附件1)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和工程單位自備機車運用安全監管,確保企業自備機車運用安全。
(12)水電段要積極督導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施工單位做好施工地段電力電纜、架空線路和電桿、拉線的防護,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警示標識、標志齊全完好,并按照施工安全協議管理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同時對日計劃確定的需要監護施工地段既有設備認真盯控檢查、嚴格監管監護。
(13)車輛段要嚴格按照“工程施工車輛安全監管”(附件2)有關規定,加強對進入管內營業線運行的工程車輛,以及出入鋪架基地、臨近營業線的工程線運行的工程車輛的安全監管,確保工程車輛運用安全。
(14)設備管理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施工開工通知書”后,于施工前1日,統一調配監管人員,下發《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管指導書》,進行監管監督書面交底,嚴格現場安全監管。施工監管人員到達施工現場后,依據《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管指導書》有關條款,逐項檢查現場防護情況,并與駐站防護員聯絡核對無誤后,方可容許開工。
(15)加強對施工作業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施工單位無計劃施工、擅自擴大施工范圍或質量不合格等情況立即制止,危及行車安全時強令其停止作業,立即恢復原狀。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并做好監管記錄。
(16)每日施工結束后,認真復核確認施工進度,嚴禁施工人員違章蠻干及超范圍施工等現象,特別要杜絕超范圍偷點、搶點施工,導致出現影響路基穩定的嚴重安全隱患。
4.行車組織單位職責:
行車組織單位須積極做好施工組織協調工作,合理利用既有行車設備,積極配合駐站防護及聯絡員,為施工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1)在站界范圍內發現臨近營業線的各種施工,要立即進行核實,對于無施工計劃或施工安全監督計劃的施工,立即責令其停工,并及時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和安監室報告。
(2)按施工安全協議管理的相關規定,主動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3)負責對施工單位工程車輛的運用、停留防溜進行監管,對施工車輛運輸組織進行管理。
(4)參加相關施工協調會議,參與集團公司組織的施工方案審查。
(5)接到施工現場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匯報時,禁止向施工區間(地點)放行列車。
(6)對設備管理單位的登記、銷記進行審核,及時接轉施工調度命令。
(7)審核填記《臨近營業線駐站聯絡員到、退場登記表》(附表11),駐站防護及聯絡員到達、離開車站行車室時間登記,須由車站值班員(或值班站長)確認。
5.監理單位職責:
(1)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學習鐵道部、集通鐵路集團公司關于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別是關于臨近營業線施工的禁行性規定。
(2)必須按投標承諾及監理規范、施工規范相關規定,配足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配齊設備及檢驗儀器、儀表,強化施工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3)營業線改建及增建二線施工,監理單位應確認施工單位與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組織單位按鐵道部有關規定簽訂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并按照協議要求監督施工單位嚴格落實。
(4)必須安排勝任專職監理人員實施臨近營業線施工的現場監理,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監控,并按照監理合同要求對重點施工項目的安全、質量進行全程盯控,杜絕擅自施工和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5)認真履行監理合同,通過跟班監督檢查(旁站)、實地量測、工程試驗和發布指令性文件等監理手段,監督施工單位按設計標準和有關規范、規定施工,認真執行工地例會、跟班監督檢查、巡查及平行檢驗制度,及時發現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和質量問題,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既要保證施工安全、工程質量,還要保證工程的有序推進。
(6)參加集通鐵路集團公司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的施工方案審查會、建設例會,參與方案的審核,同時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7)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規范要求或施工方案要求的不得批準開工。
(8)核對、確認施工現場是否具備開工條件;審核、掌握施工日計劃。
(9)對施工現場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現場盯控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同時報告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
(10)對施工現場設備管理單位監管監護不到位的問題有權提出整改建議,并及時報告相關單位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同時在施工日例會進行通報。
6.施工單位職責: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的主體,是施工安全、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情況落實的主要責任單位。
(1)必須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主動學習鐵道部、集通鐵路集團公司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2)根據臨近營業線的施工項目、內容,主動與設備管理單位聯系,提前進行現場調查,特別是對與之相鄰的營業線行車設備的對應里程、位置關系、運輸生產情況及地質、隱蔽設施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正確掌握第一手資料。
(3)按規定編制臨近營業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須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內審,并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簽認,方案中對施工類別進行初步劃分。
(4)按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并認真組織落實。
(5)施工單位必須與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并嚴格履行。
(6)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認真落實現場安全卡控措施和集通鐵路集團公司施工管理的強制性規定。
(7)施工單位要根據投標承諾及施工規范有關規定,配齊足夠的工程管理人員及工程機械、機具,設置專人進行管理。
(8)針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危險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配齊搶險設備、材料,定期組織開展搶險演練。
(9)炸藥、雷管等易燃易爆品要指派正式合同制職工保管,24小時堅守崗位,嚴格進場、出場把關,臺帳清楚。
(10)施工組織方案中,施工作業辦法不符合現場實際影響施工效率,需改變施工作業辦法時,必須重新修改施工組織方案,按照審核程序重新審定后,方可按照修改后的施工組織方案進行施工。
(11)每項施工項目開工前,按規定向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設備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提報開工申請,經審核資料、現場確認,具備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
(12)施工前1日,根據氣候條件、工程進度,制定次日施工作業時間表,明確施工項目、內容、地點等,并上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轉報設備管理單位。
(13)對路基取土和影響橋涵基礎的施工,提前制定加固(支護)方案,采取必要的加固(支護)措施,經設備管理單位同意后,并派人現場監管監護,方可施工。
(14)施工單位必須對大型機械建檔立卡,并在駕駛室兩側醒目位置進行編號張貼,數字符號下面需注明施工單位簡稱,未經編號的大型機械嚴禁進場作業。大型機械駕駛員進場前必須進行鐵路安全知識培訓,發放培訓合格證和《大型機械準入證》,方可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按期清查施工機械和操作人員,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機械和操作人員及時清理。每日開工前,施工負責人必須按規定對大型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及安全交底。
(15)施工作業地段、作業范圍內有光電纜、地下管道等設施時,須在相關單位配合人員確認及現場監護下作業,作業過程中要聽從監管人員指揮,禁止野蠻作業。現場情況不明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對可能影響路基或橋梁基礎穩定的施工,嚴格按照施工組織方案進行。施工中,因施工組織方案中地質情況預測不準、加固措施采取不力等造成影響線路基礎穩定和行車安全,必須及時重新修改施工組織方案,按照審批程序重新審定后,方可施工。
(17)對施工現場設備管理單位監管監護不到位的問題及時報告相關單位和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同時在施工日例會進行通報。
7.安全檢查監督部門職責:
安全監察室負責集通鐵路集團公司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下設施工安全監察大隊和地區安全監察大隊(新線施工安全監察隊),負責對集團公司臨近營業線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防控施工中影響行車、人身安全的傾向性、關鍵性問題。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及時制止和糾偏,下發《施工安全隱患糾偏指令書》(附表7)或《施工處罰(扣除抵押金)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時下達《施工安全停工整頓通知書》;對嚴重違章違規施工屢禁不止,整改不認真、不及時的責任施工隊伍,責令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和施工單位清除出場。
(1)檢查監督集團公司建設管理部門、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監管和管理責任履職情況。
(2)檢查監督針對挖斷光電纜,施工機械、機具、路料侵限,防溜慣性事故隱患,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車辦法的落實情況。
(3)檢查監督不同等級施工的組織,監控領導和有關干部到崗和現場監控情況;檢查監督各單位工作人員盯崗及對關鍵環節卡控情況。
(4)檢查監督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的安全員、防護員、駐站聯絡員持證(合格證)上崗等情況。
(5)檢查監督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問題及施工現場人身安全問題控制措施落實情況。
(6)檢查監督施工命令、行車辦法、聯鎖試驗、登銷記等落實情況。
(7)檢查監督各單位施工準備、放行列車、施工防護等措施執行情況。
(8)檢查監督施工完畢后開通線路的檢查整修情況和階梯提高列車運行速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9)檢查監督汛期施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施工單位需拆除網圍欄的施工與集團公司相關部門簽訂協議及責任落實情況。
(10)對管內臨近營業線施工進行安全考核,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及隱患進行糾偏和責任追究。
(11)每周對施工監管人員檢查不少于2次,重點按照監管監護技術交底,督導檢查監管人員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和監管指導書實施情況。
(12)新設備開通運用前,組織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各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對開通前的線路等設備質量進行全面檢查整治,經各部門、單位確認具備開通條件后,共同簽認方可開通線路。
第五章 施工安全培訓
第11條 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在施工開始前必須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全員施工安全培訓。各設備管理單位要提前介入,積極配合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在開工前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不得開工。安監部門對安全培訓過程和效果進行督導檢查。
1.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新線施工安全監察隊配合,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項目指揮部(項目部)指揮長(項目經理)、總工程師、主管安全和生產副指揮長(副經理)、安全總監,各標段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部(工區)項目經理(工區長)、總工程師、主管安全和生產副經理(副工區長)、安全總監,各施工架子隊正副隊長、技術員、安全員、防護員、駐站聯絡員,大型機械操作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及施工單位項目指揮部(項目部)、各標段分部分項工程項目部(工區)安質部全員和工程技術部全員進行崗前安全培訓,經安全考試合格后,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核發《安全技術合格證》,持證上崗。考試卷由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存查,核發《安全技術合格證》必須統一編號建檔存查。
2.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督導施工單位對所有進場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知識集中培訓,經安全考試合格后,由施工單位核發《安全技術合格證》,持證上崗。考試卷由施工單位存查,核發《安全技術合格證》必須統一編號建檔存查。
3.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督導施工單位教育勞務工要嚴格遵守鐵路部門施工、人身安全各項規章制度和上級的各項要求,服從監管人員指揮,愛護路內各種設備設施。
4.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和設備管理單位要結合施工安全技術要求及專業特點,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12條 各設備管理單位在開工前組織本單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監管人員、防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安全考試合格后,由設備管理單位核發《安全技術合格證》,并持證上崗。考試卷由設備管理單位存查,核發《安全技術合格證》必須統一編號建檔存查。安監部門對安全培訓過程和效果進行督導檢查。
1.設備管理單位在開工前組織本單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監管人員、防護人員對《技規》、《行規》、《安規》、《修規》,以及《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施工安全管控措施》、《施工安全責任追究考核辦法》進行集中培訓,培訓課時不少于24課時。
2.施工過程中,對新入場的設備管理單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監管人員、防護人員必須按照以上培訓內容進行不少于24課時安全培訓。對調離施工安全管理崗位超過1個月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