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驗收監測的依據
3.2.1 國家有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規、辦法和技術規定;
3.2.2 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保技術文件;
3.2.3 有關建設項目工程環保工作的意見和批復;
3.2.4 開展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依據;
3.2.5 工程建設中有關環保設施設計改動的報批手續和批復文件*;
3.2.6 環保設施運行情況自檢報告*;
3.2.7 其他有關需要說明問題和情況及其有關資料或文件等*。
3.3 建設項目工程概況
應以簡練文字并配圖表進行敘述。
3.3.1 工程基本情況
工程所處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積;工程總投資;工程環保設施投資;環境影響評價完成單位與時間;初步設計完成單位與時間;環保設施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投入試運行日期;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包括工程變化情況)。
3.3.2 生產工藝簡介
主要生產工藝原理、流程、關鍵生產單元,可附生產工藝流程示意圖。
3.3.3 環保設施和相應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況
對各生產單元所產生的污染物、環保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簡述。
3.3.4 環保設施試運行情況
3.4 環境影響評價意見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結論、建議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或環保行政部門對本項目的環保要求等(主要應參見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
3.5 驗收監測評價標準
應列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時,有效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的名稱、標準號、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的設計指標和總量控制指標。這些標準和指標等將被用于作為本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驗收監測的評價標準。同時,也應列出相應現行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作為參照標準。
3.6 驗收監測的內容
3.6.1 廢水、廢氣排放源及其相應的環保設施、廠界噪聲、工業固(液)廢物*和無組織排放源*監測內容的編寫
廢水、廢氣、廠界噪聲(必要時監測噪聲源)、工業固(液)廢物*和無組織排放源*監測內容的編寫,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監測斷面或監測點位的布設情況,必要時附示意圖;
b.驗收監測因子、頻次;
c.采樣、監測分析方法和驗收監測(工況要求*)的質量控制措施及依據(國家標準分析方法應寫出標準號)。
3.6.2 廠區附近的環境質量監測*
環境質量監測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環境空氣、土壤或海水等,監測內容的編寫,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環境敏感點環境質量狀況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簡要描述;
b.簡述監測斷面或監測點位的布設情況,必要時附示意圖;
c.驗收監測因子、頻次的確定;
d.采樣、監測分析方法和驗收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及依據(國家標準分析方法應寫出標準號)。
3.6.3 環境生態狀況調查*
環境生態狀況調查部分,編寫的主要內容包括:
a.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的要求;
b.簡述生態狀況調查區域及調查內容確定(必要時附示意圖);
c.驗收監測環境生態狀況調查方法、驗收監測環境生態狀況調查的質量控制措施;
d.環境生態狀況評價依據。
3.7 環境管理檢查
列出應檢查工作的內容,包括
3.7.1 建設項目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情況;
3.7.2 《初步設計(環保篇)》中要求建設的環保設施實施完成及運行情況(其中包括:按規定或設計的流量計量裝置、監測設施、監測孔和監測平臺,排水管網,各種堆存場的建設,各種必要的標志設置等);
3.7.3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情況;
3.7.4 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
3.7.5 環境保護監測機構、人員和儀器設備的配置情況;
3.7.6 存在潛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建設項目,制定相應的應急制度,配備和建設的應急設備及設施情況;
3.7.7 工業固(液)體廢物是否按規定或要求處置和回收利用;
3.7.8 生態恢復、綠化建設及植被恢復、搬遷或移民工程落實情況;
3.7.9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保護辦法或處理辦法的落實情況;
3.7.10 區域污染削減工作的調查;
3.7.11 建設期間和試生產階段是否發生了擾民和污染事故;
3.7.12 對周邊公眾的環境影響輿論調查。
3.8 經費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關部門批準的有效《監測收費標準》編制驗收監測經費概算。對《監測收費標準》中未列項目的費用可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
3.9 監測時間安排
3.9.1 監測合同簽定時間
3.9.2 現場監測時間(根據監測項目工作量確定,包括數據事理時間)
3.9.3 監測報告編寫時間(根據監測項目工作量確定)
3.9.4 提交監測報告時間
第三部分 驗收監測報告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監測報告)的要求和內容。
2.章節、封面及編號
2.1 本部分中編寫章節安排,是根據編寫技術要求的需要,在編寫驗收監測報告時,內容上應盡可能滿足技術要求的規定,并可根據情況在內容上進行增減。
2.2 驗收監測報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見附錄六和附錄七。
2.3 驗收監測報告的編號應由各環境監測站制定。驗收監測報告的目錄注明頁碼。
3.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的內容
驗收監測報告根據驗收監測要求的需要進行編制。前言、驗收監測的依據、建設項目工程概況、環境影響評價意見及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要求、驗收監測評價標準部分的編寫應在原驗收監測方案的基礎上,加入需要補充的內容。驗收監測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3.1 驗收監測的結果及分析評價
驗收監測結果及分析應充分反映驗收監測中檢查和現場監測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和符合實際的分析。
3.1.1 監測期間工況分析
應給出監測期間,能反應工程或設備運行情況的數據或參數。對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還應計算出實際運行負荷。
3.1.2 監測分析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介紹監測分析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進行情況和結果。
3.1.3 廢水、廢氣排放源及其相應的環保設施、廠界噪聲、工業固(液)廢物*和無組織排放源*監測部分的編寫
分別對廢水、廢氣和廠界噪聲(必要時測噪聲源)廠、工業固(液)廢物*和無組織排放源*監測內容進行編制,主要內容包括:
a.進行現場監測的情況;
b.驗收監測方案要求和規定的驗收監測項目、頻次、監測斷面或監測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及監測結果;
c.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的新、舊標準值、設施的設計值和總量控制指標,進行分析評價。
d.出現超標或不符合設計指標要求時的原因分析等。
3.1.4 廠區附近的環境質量監測*
主要內容包括:
a.環境繁感點環境質量狀況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簡要描述;
b.進行監測環境質量監測的區域情況和監測情況;
c.驗收監測方案要求和規定的驗收監測項目、頻次、監測斷面或監測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及監測結果;
d.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的新、舊標準值和設施的設計值,進行分析評價;
e.出現超標或不符合設計指標要求時的原因分析等。
3.1.5 環境生態狀況調查*
編寫的主要內容包括:
a.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的要求,詳細地介紹環境生態狀況調查的評價依據;
b.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區域的情況;
c.簡述生態狀況調查區域及調查項目、頻次的確定,監測斷面或監測點位的布設情況(必要時附示意圖);
d.驗收監測環境生態狀況調查方法、來源和質量控制措施;
e.驗收監測環境生態狀況調查的結果及分析評價。
3.1.6 國家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目前國家規定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為:As、Cd、Hg、Pb、CN-(上標)Cr+6(上標)、COD、石油類、SO2(下標)、煙塵、粉塵、固體廢棄物排放量,根據各排污品的流量和監測的濃度,計算并以表列出建設項目污染物生產量和年排放量。對改擴建項目還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列出改擴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據監測結果計算改擴建后原有生產設施現在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
3.2 環境管理檢查
根據驗收監測方案所列檢查內容,逐條目進行說明:
3.3 驗收監測結論與建議
3.3.1 結論
根據驗收監測的檢查和測試結果進行分析評價,按執行制度、廢水、廢氣排放源及其相應的環保設施、廠界噪聲、工業固(液)廢物*、無組織排放源*、監測廠區附近的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給出驗收監測的綜合結論(主要以污染物達標排放、以新代老、總量控制執行情況、執行國家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制度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說明)。
3.3.2 建議
根據現場監測、檢查結果的分析和評價,結論中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需要改進的設施或措施建議等,可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a.環保設備對污染物的處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達到原設計指標和要求;
b.環保設備對污染物的處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達到設計時的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
c.環保設備對污染物的處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達到現行有效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d.環保設備及排污設施未按規范完成;
e.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的環境質量未達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或存在的擾民現象;
f.固廢處理或綜合利用、環境綠化、生態或植被恢復等未達到“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或初步設計的要求;
g.國家規定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有關環境管理部門規定或核定的總量等。
3.4 附表
3.4.1 必要的質控數據匯總表;
3.4.2 必要的監測數據匯總表;
3.4.3 其他有關附件和圖表,如生產負荷原始數據、廠區位置圖、監測點位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
3.4.4.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
?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