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費率測定:
??????? 為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對按規定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四項措施費實行費率測定制度。
???????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測定。未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縣(區、市)所屬建設工程項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的測定機構由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 2、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測定機構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評價情況測定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測定工作應在收到測定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 第十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結算管理:
??????? 1、對按規定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憑《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測定的費率辦理竣工結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費。
??????? 2、對按規定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承包人憑《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確認的該工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且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手續,其安全文明施工費按基本費費率標準計取。
??????? 3、對建設單位直接發包未納入總包工程現場評價范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也不單獨進行現場評價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費以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工程類型按基本費費率標準計取。
??????? 4、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納入總包工程現場評價范圍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應納入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總承包單位收取相應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的30%。發包人在撥付專業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時,應將其中的30%直接撥付總承包單位。
??????? 第十一條 對采用總價包干的工程,在確定包干總價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暫按基本費費率加現場評價費最高費率計列,竣工結算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并對包干總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調整。
??????? 第十二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費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低于基本費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低于基本費的5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依據合同約定支付。
???????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報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實施并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 第十三條 施工合同備案時,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費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確的,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機構不予備案。
??????? 第十四條 發包人申請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提交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 第十五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并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發包人未按本規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監理單位發現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應及時提請發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責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發現承包人未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整改,對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包人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暫停施工。
???????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款專用。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導致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發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十九條 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核對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測定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確定的費率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
??????? 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十九條、二十條進行處罰。
???????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存在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測定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監管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授權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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