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后,承辦人應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包括暫停施工),同時填寫事故報告單報監理方。
(二)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由總監或總監代表、技術主管及有關方面人員參加分析其事故原因,并責成事故責任方及時寫出事故報告和提出處理方案,經設計單位和安全部門、監理工程師認可后由承建單位進行處理。
(三)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報請當地政府質檢或安全部門共同作出處理意見。
(四)若事故原因遲遲不能查明,總監理工程師認為事故隱患尚未消除,則可不發復工命令,或再次發出暫停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發出恢復施工、進行事故處理的指令。
(五)事故處理后,責任方應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結果等文件,并對處理技術負責。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督執行,并對處理結果進行檢查驗收。處理文件及處理結果情況,書面報送業主及監理公司。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