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整個國內建筑業處于買方市場,正規通過法律途徑索賠的案例并不多見,但作為工程變更等原因出現的簽證導致投資增加的事例都很普遍,因此為控制投資,同時保護承包商的合理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盡量明確涉及索賠的內容是很有必要的。
(一)、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
1. 工程條款變更
承包商只負有完成合同約定工程任務的義務,對于合同之外的工程任務,承包商有權拒絕。如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堅持要求承包商完成非合同約定的工程任務時,承包商有權要求業主簽訂補充協議,并提出索賠。
為了避免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以此“坐地講價”,同時理順現場管理,建議在合同中補充:“在紅線范圍內,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或工程增加要求,承包商必須接,結算以簽證工程量及有關定額為依據。”
2. 現場條件的變更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或遇到與原設計、施工圖紙或說明書所示的自然條件有重大異常,并給施工增加難度或增加費用時,有權向業主要求賠償。
3. 工程因故暫停
承包商因執行非自身責任所引起的業主命令或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而暫停工程作業時,受到損失或造成額外支出,以及工地上應付出的經常開支、薪水、設備折舊費、維修保養等項費用,有權向業主提出索賠。
4. 工程數量條款的變更
工程施工及竣工時,合同實際結算的工程量及合同總價,與報價時的估計數量和總價往往不符,若實際工程數量增加過大,承包商有權利要求調價。
5. 檢查驗收條件的變更
凡是合同文件中已有規定的試驗,經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指示另外要求增加檢測,而檢測結果又表明工藝質量或材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時,承包商有權要求業主承擔此項試驗費用。
6. 業主提供的設備材料延誤
依據合同約定,由業主負責提供的設備、材料和機具等,未能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交付的,以及提供的設備、材料等規格不符或有缺陷而不宜使用的,承包商有權向業主索賠。
(二)、業主向承包商索賠
1. 由于承包商的責任引起的工期拖延。
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則業主有權根據合同的規定對拖延期予以罰款。
2. 施工缺陷
承包商施工不當造成工程有缺陷時,業主有權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索賠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即工期索賠和價格索賠,加強現場的簽證管理,嚴格簽證程序,賦予有關人員適當余額的簽證權是控制索賠依據的一個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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