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2 凡業主沒有明確規定的高處作業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區、施工部位,高處作業許可證按以下程序審批:
a. 一級一般高處作業可不辦高處作業許可證。但對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交底教育。高處作業人員身體必須符合高處作業要求,安全措施切實可行;
b. 二、三級一般高處作業、非有限空間內的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工長、隊長提出申請,作業單位領導審批,作業單位安全員對安全措施復檢簽字;
c. 特級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有限空間高處作業,由作業單位工長、隊長提出申請,作業單位領導簽字,項目部領導審批,項目部安全員和作業單位安全員聯合復檢并簽字;
d.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開始作業到該項目施工作業結束,如中間作業條件、作業高度變化必須另辦高處作業許可證。
6.3.6 高處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6.3.6.1 現場作業人員職責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按高處作業安全措施進行高處作業。在無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可以拒絕高處作業。
6.3.6.2 作業單位負責人職責
作業單位負責人可為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工長、承包隊長,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并提出高處作業安全措施,對審批完的高處作業許可證負責貫徹執行。
6.3.6.3 作業單位領導
對作業單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貫徹落實負責,對二、三級一般高處作業和高處作業進行審批。對三級、特級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申請做確認簽字。
6.3.6.4 作業單位安全員
對本單位提出的各級高處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對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權提出補充,對無安全措施或沒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的高處作業,有權制止或停止作業。
6.3.6.5 項目部經理、現場經理
對項目部施工范圍的三級、特級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貫徹落實負責,并簽發三級、特級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許可證。
6.3.6.6 項目部安全員
對作業單位提出的高處作業許可證安全措施進行確認,有權提出補充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不完善或無安全措施,不辦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的作業單位,有權停止施工作業,有權拒簽不符合高處作業規程的高處作業。
6.3.6.7 監護人
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落實應急方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監護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一、二級一般高處作業監護人,可由作業組長、代班人兼做。三級、特級及特殊高處作業要專設監護人。
6.4 臨邊作業防護規定
6.4.1 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棚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6.4.2 頭層墻高度超過3.2米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米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6.4.3 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6.4.4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
6.4.5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6.4.6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6.4.7 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6.4.8 拆除后,臨時堆放物品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6.5 洞口作業防護規定
6.5.1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有其它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它防墜落的防護設施。因工作需要拆除必須經施工負責人核準,工作完畢后必須恢復。
6.5.2 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隔十米設一道安全網。
6.5.3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
6.5.4 孔、洞口防護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邊長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b. 邊長為50-150厘米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
c. 邊長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d. 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e. 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米時,應加設1.2米高的臨時護欄。下設擋腳板。
6.6 攀登作業防護規定
6.6.1 攀登的用具,結構必須牢固可靠。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原則上嚴禁在梯面上進行特殊超荷載作業。
6.6.2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立梯工作角度以7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厘米為宜,立梯不得有缺檔。
6.6.3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度不大于50厘米。超過2米時,梯子頂端的踏腳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米高的扶手。使用直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超過8米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6.4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7 懸空作業防護規定
6.7.1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固的立足處,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它安全設施。
6.7.2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欄、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方可使用。
6.7.3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設備鋼結構、屋架、構件等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搭設高空作業平臺,吊裝時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
b. 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設備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物件及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c. 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4 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
b. 支設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
c. 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6.7.5 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b. 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
c. 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鋪滿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d. 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綁扎3米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6.7.6 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澆筑離地2米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b. 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
c. 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6.7.7 懸空進行門窗口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b. 在高處外墻作業,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c. 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6.7.8 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設計,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立方米,高度不應超過5米。還應進行穩定驗算;
b.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毫米;
c. 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6.8 交叉作業防護規定
6.8.1 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6.8.2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員。
6.8.3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臂桿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
6.9 起重吊裝作業防護規定
6.9.1 大、中型設備或構件吊裝應編制吊裝方案。雖不為大中型設備,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細長比大,精密、貴重以及施工條件特殊困難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6.9.2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必須經市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起重工安全操作證,否則不準指揮作業。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規范指揮。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6.9.3 吊裝作業前應制定方案,并向參加吊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9.4 注意施工環境范圍內有無危險地段和架空電力線路及其它障礙物,必要時應設禁區。
6.9.5 索具與重物的尖銳棱角間接觸點,需用麻袋、木板等襯墊。
6.9.6 牽引繩和水平導向滑輪受力時,嚴禁在其內側三角區站人或行走。
6.9.7 在生產廠區內的吊裝,禁止利用廠區管道、設備、正在運行的設備基礎和正在運行的管架做錨點。如確實必需,應經有關部門審批。
6.9.8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6.9.9 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過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6.9.10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6.10 垂直運輸架作業防護規定
6.10.1 井字架、龍門架的架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嚴禁捆綁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別杠調節鋼絲繩的長度。
6.10.2 井字架、龍門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米的防護棚,另三個側面必須采取封閉的措施,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
6.10.3 井字架、龍門架的吊盤出入口均應有安全門,吊盤運行中不準乘人。
6.10.4 井字架、龍門架的天輪與最高一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米,必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
6.10.5 井字架、龍門架搭設完畢,應進行空載與重載試運行,運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6.11 施工機械作業防護規定
6.11.1 新購或經過大修、改裝和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必須按原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和試運轉。
6.11.2 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11.3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的照明。
6.11.4 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6.11.5 移動式機械的電源導線,必須采取絕緣良好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其中有一根專用的接地(接零)線。
6.11.6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6.11.7 履帶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規定,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行走正前方,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厘米,并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6.11.8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行駛時,底盤走臺上嚴禁乘人及堆放物件。
6.11.9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原廠規定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人員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6.11.10 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
6.11.11 塔式起重機如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