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面挖掘、打樁、地錨入土深度超過0.5m;
??????? (二)建筑物拆除;
???????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墻壁開槽打眼;
???????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況復雜難以確定作業風險。
???????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設專人監護現場,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立即停止作業。挖掘作業監護人要具備監護人資質(已參加公司組織的監護人培訓并考試合格)。
??????? 第二十二條?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次開始作業前按照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見附錄B)進行檢查。
??????? 第二十三條?對于1m以內的地下設施探查時,不得采用機械開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 第二十四條?挖掘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監護人要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屬地單位。經屬地單位確認清楚設施或物體為何物并落實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 第二十五條?坑、溝槽內作業時,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 第二十六條?保護系統
??????? (一)對于挖掘深度在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由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根據土質的類別設計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的作業,所采取的保護系統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
??????? (二)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 (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附錄C。
??????? 第二十七條?挖掘作業開始之前,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 第二十八條?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 第二十九條?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時,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與支撐系統的拆除同步進行。
??????? 第三十條?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點,至少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 第三十一條?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同時設置警示標識或障礙物。
??????? 第三十二條?鄰近結構物
??????? 挖掘前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建(構)筑物的穩固性,并保護人員免受傷害。
???????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
??????? (一)挖掘深度超過1.2m時,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時,要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 (三)當允許人員、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 第三十四條?排水
??????? (一)雷雨大風天氣,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前,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 (二)雨季施工,如果坑槽不能馬上回填,作業單位需要提前編制排水方案,由工程部批準后實施。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后,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 第三十五條?危險性氣體環境
??????? (一)當深度超過1.2m的、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場所或遇到與地漏、下水井、閥門井相連時,要增加挖掘作業相關安全措施(如進行氣體檢測等)。
??????? (二)遇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同時執行《四川石化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挖掘作業需要用火時,同時執行《四川石化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 (三)對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作業,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相關措施。
??????? 第三十六條?標識與警示
??????? (一)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 (二)挖掘作業現場、挖掘形成的基坑/溝槽周邊設置硬圍護和明顯的警示標識,硬圍護設置處距開挖邊緣至少1.5m。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懸掛紅燈警示。
??????? (三)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識;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土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穿戴警示背心。
??????? 第三十七條?挖掘作業阻斷道路時,道路所屬的屬地單位要及時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隊、公司醫療救護站,以便在出現突發事件時,上述應急隊伍可預先設定適合的行車路線。
??????? 道路恢復正常通行后,也要及時通知四川石化消防大隊、公司醫療救護站。
??????? 第三十八條?動力設施安全距離內(如架空線路、管廊、地下電纜、管網等附近)進行綠化時,要經屬地單位同意,涉及到地下隱蔽設施時,還要經地下隱蔽設施的所屬單位同意方可進行,不得危及動力設施安全。
??????? 第三十九條?挖掘作業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1m內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敷設電纜的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 第四十條?地下工程結束后,作業單位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地下隱蔽設施變化的,作業單位將變化情況向屬地單位、公司相關主管部門和相關方通報,并在竣工圖上詳細標注,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 第四十一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挖掘作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要同時滿足國家《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
??????? 第五章?挖掘作業許可管理要求
??????? 第四十二條?《挖掘作業許可證》申請
??????? (一)挖掘作業由作業申請人(即作業現場負責人,如隊長、組長或班長等)提前申請,并負責填寫《挖掘作業許可證》的第一欄、第二欄(即“風險識別”欄)。
??????? (二)作業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要準備好下述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 1.已審批的《作業許可證》;
??????? 2.《挖掘作業許可證》;
??????? 3.風險評估結果;
??????? 4.相關附圖,如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隱蔽工程示意圖等;
??????? 5.已經完成審核、審批的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
??????? 第四十三條?書面審查
??????? 收到《挖掘作業許可證》申請后,屬地單位挖掘作業批準人組織作業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對許可證中的危害識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方案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 (一)確認《作業許可證》;
??????? (二)確認挖掘作業詳細內容;
??????? (三)確認所有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挖掘機具合格證、挖掘機具操作人員資質證等);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