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1設計總說明除應有一般結構設計說明外,還應著重說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監測要點;③基坑失穩預警指標(變位、沉降、隆起、傾斜、應力、裂縫);④對周圍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影響及保護措施;⑤基坑周邊堆載限值;⑥基坑暴露時限。
??? 3.5.2總平面布置圖應準確表示①地下室輪廓和開挖輪廓線;②圍護結構、支撐系統、止水帷幕、排水溝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圍建(構)筑物的輪廓線和層數,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平線位置。
??? 3.5.3監測元件的預留(埋)平面(豎向)布置圖應表示不同測試元件的圖例及其在平面和豎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間距應滿足進行數據動態分析的要求。
??? 3.5.4基坑開挖剖面圖應表示所剖到斷面的標高、排水溝、放坡、管線、止水帷幕、支護構件、支撐構件和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道路、市政管線、建(構)筑物及其基礎。
??? 3.6設計單位要切實做好技術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現場,當發現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相符時,應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
???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 4.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并根據勘察報告和設計圖紙的要求,預先編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
???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規內容外,還應特別強調①執行設計總說明中所規定的施工程序的技術措施;②土方開挖及運輸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載、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對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線的保護(觀測)措施;⑤應急搶險措施。
??? 4.3施工方案須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會審通過后才能實施,經會審確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隨意改變。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規定程序報審,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 4.4施工單位應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 4.5施工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或觀測數據接近設計預警指標時,必須及時報告建設、監理單位,發現險情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嚴防惡性事故的發生。
??? 4.6深基坑開挖后應及時澆灌墊層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結構,地下結構施工完畢,應抓緊進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 4.7相鄰深基坑工程同時施工時,必須統一考慮工程施工時的相互影響,確保雙方支護結構及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
???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五、監理與監測
??? 5.1深基坑工程應進行全過程監理,宜委托承擔主體結構工程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 5.2監理單位必須認真審查勘察、設計、施工及監測單位提供的技術文件,檢查和監督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建設、勘察、設計、監測單位研究處理。
??? 5.3深基坑工程必須委托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為具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單位。當支護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具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時,宜由該單位監測。
??? 5.4監測單位應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編制出安全可靠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建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共同審定。
??? 5.5施工前監測單位必須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記錄拍照,對可能發生爭議的基坑四鄰,建設單位應預先委托房屋鑒定和公證部門進行鑒定和公證。
??? 5.6深基坑工程監測內容包括對①支護結構;②周邊環境;③土體狀態變化;④地下水位變化;⑤土層孔隙水壓力變化等方面的綜合監測。[HJ*2] 5.6.1支護結構監測的主要內容有①支護結構變形及頂部位移監測;②支護結構沉降監測;③支護結構和支撐結構應力監測等。
??? 5.6.2周邊環境監測的主要內容有①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沉降、傾斜和裂縫的監測;②鄰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沉降與變形監測。
??? 5.7深基坑工程監測應貫穿工程的全過程。支護結構監測時限與基坑暴露時限相同,周邊環境監測時限應在監測方案中確定,一般應延長至基坑回填后18個月。
??? 5.8在連續大雨和臺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較大等非常時期,監測單位應加密觀測,出現險情時應連續觀測。
??? 5.9監測單位應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提交每次監測資料,在監測數據達到設計預警指標和出現險情時必須立即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出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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