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焦化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二期焦化項目試生產。
3.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和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4.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焦化項目部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1.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2.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3.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4.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項目部所作的交接工作。
5.工程交接: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焦化項目部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規定
1.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2)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3)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4)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5)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2.焦化項目部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試生產前,項目部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4.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5.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6.安全、環保工程必須與生產裝置同步進行試車。各階段試車排出的廢液、廢氣、廢渣的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7.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8.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技術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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