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條? 【工作方案的上報】運營、養護單位將建設單位修訂后的相關方案連同專家評審結果和運營、養護單位的審查意見報交通路政部門。交通路政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十二條? 【運營、養護單位的監管】運營、養護單位依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設施監管協議》,對施工組織方案、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和第三方監測等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在安全監管過程中,運營、養護單位應認真履行管理責任,根據監測數據加強有針對性的巡查,及時發現交通設施安全隱患問題,必要時可到地下工程作業面了解作業情況,當發現施工危及交通設施安全時,應及時制止,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交通路政部門。
??????? 運營、養護單位應建立安全監管報告制度,定期上報日常安全監管情況,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報告。
??????? 第十三條? 【第三方監測】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定期將監測數據報運營、養護單位,運營、養護單位要及時掌握監測數據,對其數據進行分析,發現超過或可能超過控制值時,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上報交通路政部門。第三方監測應從地下工程開工前開始,至通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后評估為止。
??????? 第十四條? 【政府監管】交通路政部門應對運營、養護單位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接到運營、養護單位的報告后,及時做出相應處理。
??????? 第十五條? 【資料移交】穿越交通設施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將相關竣工資料移交給運營、養護單位。
??????? 第十六條? 【后評估】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評估單位,對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設施現狀進行檢測評估,確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對交通設施的影響程度,提出處理意見(簡稱后評估)。
??????? 后評估完成后30日內,運營、養護單位應組織召開后評估專家評審會,并將專家評審結果和運營、養護單位的意見報交通路政部門。
??????? 建設單位應根據最終的專家評審意見和運營、養護單位的意見,對交通設施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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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責任追究
???????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交通路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 第十八條? 【運營、養護單位責任】運營、養護單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由交通路政部門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后仍不進行整改的,對運營單位依法進行處罰,養護單位取消其養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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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則
??????? 第十九條? 【鄉村公路】本市地下工程穿越鄉級、村級公路的安全監管工作,可由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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