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確保依法生產,不得安排職工或設備超時生產;
第19條、公司發生事故時,經理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經理職權。
(二)責任追究:
公司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由安監處、調度室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1條、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裝修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第22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未能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對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23條、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的;
第24條、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第25條、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第26條、對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
第27條、拒不執行安全監查機構和集團公司安監人員的安全監查指令的;
第28條、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9條、未按要求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30條、超時、超負荷生產,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31條、未能認真組織本公司貫學習貫徹執行黨、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上級安全管理規定、文件、會議精神,確保在施工過程中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
第32條、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的;
第33條、未按規定組織建立、健全公司各級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的;
第34條、未能組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施工工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救援制度等,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的;
第35條、未能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本專業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的;
第36條、未能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的;
第37條、未做到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
第38條、未能及時有效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救援預案的;
第39條、未能安排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及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或者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