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企業總工程師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責,根據《建筑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針對工程特點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在負責審批或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對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采用相對安全技術措施。
3、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樹立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思想。負責培訓安全骨干,負責特種工上崗培訓,負責對入場新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
4、負責審查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質量措施、安全措施。對于重點工程項目則主持制定質量、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5、主持工程質量的檢查工作,參與安全生產的季度會議、半年、年終總結會,提出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作出處理意見,督促職能部門和施工現場限期整改。
6、負責全公司技術管理的全面工作,提出工程質量通病的預防措施。
7、參與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重大質量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均做到“三不放過”。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