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用火用電制度
1、嚴禁在禁火區動用明火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設備,若因生產等需要動用明火的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應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
2、倉庫或易燃貨物堆棧周圍和火災危險性大的車間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具(生產性使用除外)嚴禁在倉庫內使用蠟燭照明。
3、爐灶、煙囪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爐灶附近不準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爐火要有專人負責,人離開時將爐火熄滅或處理好。
4、安裝電器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負責,不準亂拉或超負荷使用,不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險”裝置,電線穿過構件要加套管,線頭連結需牢固。
5、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不宜用電氣照明,必須安裝時,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電、氣焊接要由持證電焊工進行,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焊接盛放可燃物體的容器中時,應先將容器洗干凈,以防殘留物燃燒爆炸。
(三)、施工現場防火制度
1、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電爐、電氣炊具及砌爐灶。
2、項目負責人必須做好施工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及防火安全檢查。
3、施工現場非電工人員不準安裝電氣設備及拉搭電源線,嚴禁采用鋼絲或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嚴禁在電氣閘刀、開關箱或配電箱1米以內堆放,掛設雜物。
4、工地各工種完工或下班后,應及時清除干凈易燃、可燃廢料。
5、現場必須配備適當滅火器材,并不準挪為他用,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學會操作,能撲救初起火災
(四)、施工現場生產明火作業審批制度
為更好地加強生產中的明火作業管理,做好防范工作,落實明火作業審批制度,確保施工生產的安全,現就工地明火作業審批的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1、明火作業審批范圍
工地的車間、倉庫、生產過程中在下列規定范圍內,必須做好明火作業審批手續: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性焊割作業。
(2)、焊割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3)、高空焊割作業。
2、明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1)、明火作業現場的易燃物、可燃物品必須清除。
(2)、明火作業現場周圍的易(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時,應用水澆濕或蓋上石棉制品、濕麻袋等以隔離火星,并做好焊割后的安全檢查工作。
(3)、應檢查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品堆放及管道孔洞內有否留下焊渣隱患。
(4)、高處動火要設置火盤、安設鐵皮遮擋或用不燃物圍欄。
(5)、操作現場要配備適量的滅火器,要指定專人看護,做好防范工作。
3、作業報批方法
(1)、生產中需明火作業的生產人員應事先向工地負責人報告,領取明火作業申請單。
(2)、申請明火作業者填寫作業申請單。
(3)、審批時,由工地的負責人召集焊工、工地安全員先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焊工、工地安全員簽署意見后,報項目負責人審批。
(4)、在進行較大危險性的焊割作業時,應報公司保衛部門審批。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