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廣大員工提高安全生產自覺性,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傷亡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責任者,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違章作業、冒險蠻干或違章指揮、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人員傷害的事故責任者。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 對發生的責任事故應按國家規定程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根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對事故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再按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為:
(一)因設計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設計者負責。
(二)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者負責。
(三)因工藝條件、技術操作方法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藝條件、技術操作方法的確定者負責。
(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職工無章可循,或因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導致事故隱患及重大危險源點未能及時解決、控制或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
(五)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六)因生產作業現場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安全信號、警告標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七)不按規定發給職工勞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
(八)因設備、設施嚴重失修,嚴重超期、超負荷運轉(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領導負責。
(九)因隨意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決定者負責。
(十)因違反安全規定、冒險作業或操作錯誤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
(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事故隱患已經上報有關部門,能夠解決而未及時解決造成事故的,由貽誤部門負責。
(十二)曾經發生過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
(十三)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由當事者負責。
(十四)按國家規定撥付安全措施經費,或挪用安全措施經費,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決策者和計劃部門負責。
(十五) 由于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不足,致使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事故不斷發生的,由單位領導負責。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