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一)動火作業應采取嚴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與安全、保衛部門聯系,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
(二)動火作業必須明確動火負責人、執行人、監護人,監護人要對動火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在作業時離開現場。
(三)動火作業前要認真檢查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嚴密監視控制。
(四)危險場所的重大動火作業,應派消防車輛和消防人員監護。
(五)動火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清理作業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三十六條?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二)起重作業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機具、索具等進行仔細的檢查和必要的試驗。
(三)重大、復雜的起吊工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其作業現場應劃出警戒區、設置安全標志,非施工人員嚴禁進入工作現場。
(四)一般情況下,嚴禁利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電桿及生產性建筑物、構筑物作吊裝錨點。必需使用時,應經過計算并經機動部門審查批準。
(五)額定起重量大于0.5噸的起重機械(包括電葫蘆),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起重機械安全檢測站檢測,無檢測合格證的設備,不準進行起重作業。
(六)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統一規定信號、旗語,禁止無人指揮或多頭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第三十七條? 電器施工作業安全要求
(一)電器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二)電器施工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三)電器施工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條? 動土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一)凡能影響到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動土作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廠內動土施工,各分公司(項目部)應根據建設單位的施工任務、要求擬定動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業區域主管單位提出請求,由作業區域主管單位的機動等有關部門核實同意后方可動土,防止地下電纜、管道發生損壞事故。
(三)挖掘的溝、坑、池等,必須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夜間設紅燈警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