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警示燈。
第十一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有毒氣體和易燃易爆物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應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條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施工人員應隨身攜帶《破土作業許可證》,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齊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施工。
第十七條開挖過程中的渣土需外運時,應按上海市有關渣土外運規定,由施工單位到有關部門辦理。開挖的土方應堆成整齊的長梯形,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