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據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事故隱患可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2008年是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隱患排查治理是今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線,治理隱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事故總量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目標,也是安監部門工作人員的職責所在。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特點和發展規律決定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如何建立與安全生產領域發展相適應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斷創新發展,是安監人員面臨的重要課題。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安全生產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安全生產領域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的法律依據缺乏強制力。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但責令停產停業對企業的發展和社會影響較大,實踐中安全監管部門很難操作,往往使得行政執法程序中斷,也客觀上導致隱患整改起來很難。另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對隱患排查整改的罰則內容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
(二)隱患排查整改的機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國安全生產是以塊為主的監管體系,在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管中受地方政府領導,安監部門在安全監管時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干預,出現“一切以服務企業發展”為重的片面影響而導致安全隱患“排查容易治理難”的現象;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上形成的“安全生產工作就是安監部門的事情”的錯誤認識,形成安監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唱“獨角戲”的局面,雖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企業等各個方面的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少數政府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只停留在口頭上、文件上,還遠遠沒有形成社會合力。
(三)隱患排查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部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為企業各級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健全,各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執行制度不嚴格,安全投入不到位,人員培訓教育不到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和措施不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不健全等。二是地方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少數地方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局下,往往忽視了安全工作,甚至極個別領導認為安全是發展的“絆腳石”,導致“說起來重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隱患整改資金難以落實。隱患的整改往往涉及到資金問題,尤其涉及安全設施的投入或工藝技術控制水平的改造提升更需要一大筆資金。有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沒有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應有的高度,所以能節約就節約,造成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難以整改,在隱患整改上找出種種借口拖延或推脫,導致企業工藝技術落后,設備陳舊老化,職工安全作業環境差,本質安全水平低。此外,政府部門的隱患整改資金投入不足,無法調動企業隱患整改的積極性。
(五)新、改、擴建項目存在先天性隱患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新、改、擴的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特別是化工建設項目準入制度不完善、安全準入條件不搞,部分化工園區招商準入門檻低,一些工藝技術不安全、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化工在園區落戶,加之現行化工行業工程設計規范、標準制訂和修訂工作滯后,許多規范和標準落后于技術進步,造成一些企業還沒建成投產就埋下了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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