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時,如何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很多難題,常常會出現越位、缺位的困惑,“干多了容易越位,干了不該干的事;干少了容易缺位,該干的事沒有干或沒干好,做深了容易越權,做淺了容易失職”,有時候好心辦的好事卻并不符合法治原則。如何破解這一難題呢?筆者認為,全面把握職權法定原則,科學理解綜合監管的含義,準確定好自己的位,這是首先必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正確理解職權法定原則
職權法定是對行政機關權力來源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是法律授予的,法律規定政府享有多大職權,政府才能行使多大職權,凡是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政府一概無權行使,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濫用權力,就是違法。職權法定原則中的“法”不僅包含單行的授權法,還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是行政組織法單位重要內容)。
理解職權法定原則,必須深刻地理解這樣一個重要的區別,即對政府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為禁止;而對公民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許可。在國家機構中,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力、各級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和職責,都有分工。各個權力主體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行政機關一定要按照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二、全面把握監管職責的來源
安監部門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
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是法律賦予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安監部門依法履行綜合監督管理的職責,必須在安監部門的職權范圍內進行。換句話說,安監部門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必須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中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離開職責范圍,不論出于多好的目的,都是超越職權。
三、科學理解綜合監管的含義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了安監部門綜合監管的權力,國務院三定方案明確界定了綜合監管的職責,那么,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職責的含義是什么呢?
從安監總局的層面看,按照國辦發〔2008〕91號安監總局的“三定”方案,概況講就是“兩加強”,即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具體來說,(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三)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四)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地方安監部門的職責可見一斑。
從上述的具體內容中,我們必須明確,作為綜合監督管理的職責范圍,無非涉及兩個主體和兩個方面的內容。兩個主體是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二是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和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安監部門行使綜合監管職責,必須據此嚴格行使,把握好度,既不能缺斤短兩,又不能越俎代庖。要統籌兼顧,有所為有所不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及“三定方案”規定的安監部門的職權必須履行,履行到位,履行全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三定方案”規定的其他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權絕對不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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