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勞動關系看三方協商機制
(一)勞動關系三方原則(三方合作、三方關系、三方交往)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行的做法。國際勞工組織區別于其它國際組織就是三方性(政府、雇主組織、工會組織)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使命之一就是制定和通過公約和建議書,公約和建議書又叫國際勞工立法、國際工會立法和國際勞工標準,內容涉及與工作相關的一切領域。國際勞工組織從1919年成立迄今制定和通過的公約184個,建議書194個,建議書是對公約的說明,其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勞工標準占50%左右。我國目前已批準了22個公約。
我國是國際勞工組織175個成員國之一,也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國之一,有責任、有義務推動國內勞動安全衛生立法。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勞動安全衛生立法的力度,《勞動法》、《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相繼頒布施行,加快了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其中有些勞動標準達到甚至超過了國際勞工標準。
(二)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協調和穩定勞動關系分為企業和社會兩個層面。
第一,企業層面的勞動關系。建立穩定、協調企業層面的勞動關系需要建立兩種制度:一是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二是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是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勞動安全衛生、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勞動關系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協議或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所確定的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社會層面的勞動關系。社會層面的勞動關系由政府、雇主組織(或企業家組織、經營者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代表認真研究當地勞動關系的狀況和發展趨勢,把勞動關系方面帶有全局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列入三方協商的重要內容。
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三方協商制度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機制。《勞動法》對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做出了規定,《工會法》對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均做出了相關規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中明確了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動者(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中要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的事項,企業應履行將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告知勞動者的義務。
(三)勞動安全衛生是勞動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勞動關系,簡言之就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由于有的企業沒有建立穩定、協調勞動關系的機制或者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致使勞動關系復雜,勞動爭議案件上升,甚至出現罕見的群體事件。其中,不少是涉及勞動條件、職業危害和工傷待遇等勞動安全衛生問題。據廣東省統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工傷保險的已達50%。因此,勞動安全衛生不僅是重大勞動關系問題,也是關系到人民群眾安全健康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事。
二、三方機制的進展
(一)建立三方機制的依據。1976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第144號國際勞工公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和第152號建議書《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和促進有關國際勞工活動的國家行動建議書》以及1960年通過的第113號建議書《產業與國家兩級主管當局與雇主組織及工人之間進行協商與合作建議書》,其主要內容是:會員國承諾保證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有關事宜應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間進行有效協商。我國于1990年批準了144號公約,并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案。《工會法》第三十四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這是目前我國推行三方協商制度的惟一的法律依據。
(二)我國三方機制的情況。國家級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已經于2001年8月建立,目前全國省級和市一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層面的三方協調機制。
三、我國推行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我國推行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三方代表方面的問題。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系,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政府代表。《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眾所周知,1998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政府行政職能進行重新歸并,過去由勞動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的勞動安全衛生職能,分別由經貿部門或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衛生行政部門承擔職業病防治職能;部分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工傷保險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煤炭安全監管實行國家垂直管理。由原來一個部門分解到五個部門,執法主體發生轉移。勞動保障部門繼續再承擔勞動安全衛生的行政職能既不符合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分,按法律語言講是屬于行政越權行為,其行為也是無效的行政行為。
企業組織代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家協會/企業聯合會(與經貿委關系密切),應該說該組織代表的對象是國有企業。隨著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企業家對企業家協會的依賴和信任減弱。由企業家協會/企業聯合會代表企業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值得商榷,至少目前難以真正充當這樣的角色。
工會代表。建設職能、教育職能、維護職能、參與職能是工會四大社會職能,工會要進一步突出維護職能,履行維護基本職責。工會代表職工,但絕不是代替職工,更不能將屁股坐在職工的對立面,與職工對簿公堂更是荒唐之事,忘記了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者這一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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