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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分析與研究

作者:田長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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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我國平均每年因各類事故死亡人數都在10萬人左右,發生各類事故100多萬起。以2004年為例,全國共發生各類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安全生產事故的總體現狀是:工礦企業事故發生總數有下降趨勢,事故發生次數多,事故傷亡人數多,事故發生率遠高于美國、英國、日本等工業化國家,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多發和死亡人數多是安全生產事故的一大特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近20部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安全生產法》為基礎,《勞動法》、《鐵路法》、《煤炭法》、《民航法》、《公路法》、《建筑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專門法律為補充,近百部行政法規、數百個部門規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支撐,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產法制工作。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歷來受到中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國共產黨十六大以來,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十六屆五中全會正確確立了一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完善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六中全會把安全生產的八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之中;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家“十一五”規劃細要明確提出了安全生產的目標任務。做為一名基層的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結合本人近二十年的安全管理實踐,就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分析與研究論述如下:

  一、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發展歷史

  中國最早的勞動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的法規,應該是1922年5月1日在廣州召開的第一次勞動大會提出的《勞動法大綱》,其主要內容是要求資本家合理地規定工時、工資及勞動保護等。 新中國成立60年來,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關懷和領導下,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工作發展迅速,取得了很大進展。縱觀60年的發展歷程,安全生產立法工作與國家的命運緊密聯系,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初建時期(1949~1959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改變舊中國工人階級處于被壓迫、被奴役,生命安全與健康沒有保障的狀況,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通過的《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在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明文規定:"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對改善勞動條件和建立工時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確規定。

  新中國成立后,在廢除舊的勞動法的同時,開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勞動人民利益的安全生產法規。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由中央產業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各種安全生產法規就有119種。1956年5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即"三大規程",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教育的決定》、《關于編制安全技術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的通知》、《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等法規和規章,使對安全生產一些基本問題的處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據。這些法規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對我國的安全生產和保證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調整時期(1958~1966年)

  雖然在"一五"期間,安全生產法規剛剛取得好的效果,許多事故隱患被排除,生產環境得到改善。但從1958年下半年,出現了盲目冒進的苗頭,造成新中國成立以來傷亡事故的第一個高峰。自1961年開始的調整中,安全生產工作也轉入正軌。1963年我國進入國民經濟三年恢復調整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國先后發布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等一系列安全生產法規、規章,使安全生產法制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在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10年里,隨著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進行,安全生產工作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安全生產檢查從一般性的檢查發展為專業性和季節性的檢查,推動了安全生產工作向經常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機械防護、防塵防毒、鍋爐安全、防暑降溫、女工保護等勞動保護工作有了顯著成效。由于"大躍進"時期忽視科學規律,冒險蠻干,只講生產,不講安全,大量削減安全設施,傷亡事故又明顯上升,出現了第一個事故高峰期,這就是安全生產工作有發展但受挫折的階段。

  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不斷深入和有計劃的經濟建設的展開,全國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嚴肅處理傷亡事故、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工作,形成了廣泛的安全生產群眾運動,全國職工傷亡事故逐年下降,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起步階段。

  3、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動亂時期(1966~1978年)

  經過三年調整,剛剛好轉的局面由于十年動亂又被破壞。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安全生產工作被認為是"活命哲學"而受到批判,因此,使工業生產秩序混亂,勞動紀律渙散,安全生產工作出現倒退,傷亡事故急劇上升,形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二個事故高峰,這是安全生產工作遭受破壞和倒退的階段。

  4、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恢復發展時期(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隨著思想上的撥亂反正和生產秩序的逐步恢復,安全生產工作迎來了第二個春天。

  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非常重視,先后發出了中央(78)76號文件和國務院(79)100號文件,即《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批準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廠礦企業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工作,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對"渤海二號平臺"等事入的嚴肅處理,強化了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意識;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安全監察體系和檢測檢驗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得以逐步落實;安全生產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長足發展,同時,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加強了國際合作與交流。

  國家和各級政府陸續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法規。1979年4月,國務院重申認真貫徹執行《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79年全國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明確了對交通、運輸、工礦、林場、建筑等企業、事業單位,因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的懲辦,并規定了量刑標準。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刑法),對安全生產方面的犯罪作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加強礦山及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生產工作。1983年5月,國務院又批轉了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對勞動安全監察提出了具體要求。198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了生產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治理塵毒危害問題,以及關于加強防塵防毒的監督檢查和領導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1987年1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規范了對職業病的管理,并將99種職業病列為法定職業病。

  此外,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頒布了地方勞動保護條例。從1981年開始,國家技術監督局加快了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的制定進程,先后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勞動安全衛生的國家標準,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術依據,也使安全生產法制在技術得以落實。

  5、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時期(1991年至2002年)

  進入"八五"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也加快了進程。1991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程》的第75號令,嚴肅了對各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1992年4月3日,新《工會法》頒布實施,這部法律把黨中央對工會工作的方針和主張予以具體化、法律化,為工會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更好地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勞動保護法制建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不僅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人的義務和對勞動者保護的相應措施,為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了貫徹落實《勞動法》,國務院、原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配套法規規章。在加強事故多發行業的管理方面,國家還陸續制定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鄉鎮企業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推動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發揮重要作用。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由標準主管部門審批和發布了一批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這些從技術條件或管理業務方面提出的比較具體的定量標準,是處理有關安全生產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規范。

  在"九五"期間,采取了各種措施,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堅持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并舉的原則,加快了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補充、完善,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00余項;加強執法監察,糾正、懲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證各項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盡管在這一時期也有過一些波折,諸如由于礦業秩序的混亂,鄉鎮企業、"三來一補"和私營企業等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忽視,造成嚴重的傷亡事故,但這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從經驗上看,我國的傷亡狀況有穩中有降的趨勢。總的來看,這一時期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屬于進一步改善和迅速發展、提高的階段。

  國際勞工組織在1999年4月召開的第15屆世界職業安全生產大會上,已把我國列入發展中國家勞動傷亡率較低的國家之列。
 二、 符合中國國情的安全生產法律理論和工作體系初步形成

  (一)以“安全發展”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理論體系。

  包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和指導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全治理”的方針;政府是監管的主體,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企業是責任主體,實行法人代表人負責制;依法治安、重要治亂,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用科技教育引領支撐安全生產;依靠人民群眾,形成廣泛的參與和監督機制等六個要點。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理論依據。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即包括作為整個安全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

  1、憲法。《憲法》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可以說憲法是各種法律的總法律或總準則。

  憲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規定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42條,關于保證提供勞動條件方面;第43條,關于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和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等;第48條,關于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等。

  憲法對于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表明了:

  (1) 國家保護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 國家保護公民獲得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保護公民的勞動活動,并逐步改善勞動生產條件;

  (4) 國家保護公民進行勞動前的就業培訓;

  (5) 國家保護公民的休息權利。

  憲法對我國安全生產方面工作有明文的原則性規定。憲法是國家的總法律,它規定立國的原則,但不可能包羅萬象地規定一切具體條文。因此,安全生產還需要一般性法律進行規范,國家的一般性法律是僅次于憲法的第二級法律文件。例如:國內法律中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勞動法等,它們是賴以治國的主要法律,是實現憲法的中堅支柱。如果沒有或不制定這些法律,憲法和法治就都只能是徒托空言,無法付諸實現,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管理就會陷入雜亂無章、各行其是的境地,司法和法院審判工作也就沒有統一的準繩和依據。人民的合法權利也就沒有保障。

  正是我國的社會制度決定了《憲法》保護公民勞動權利和義務的性質。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在《憲法》的基礎上進行,因此,《勞動法》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都以《憲法》為基礎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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