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罰則
????罰則幾乎是現代各國安全法規中共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違法行為以嚴明懲處,是執法過程的必要手段。各國法規對違法行為懲處的尺度不同,但懲處違反法規的雇主、雇員或制造商、供應商、房產主、業主、承包人等以嚴明法規,維護法規和所屬條例尊嚴的目的是一致的。
????在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專門設有罰則十二條,對違反法令的雇主和其他人員進行懲處,以對雇主的處罰為例,可分為4類:
????(1)非嚴重違法,違反法規但未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傷害者,每次處以1000美元以內的罰金;
????(2)嚴重違法,可以導致人員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違法行為,每次處以10000美元以內的罰金;
????(3)故意違法,指雇主意識到和明知的觸犯法規,處以10000美元至20000美元的罰金或監禁6個月;
????(4)重復違法,凡被檢查出第二次違反法規、條例、規定等,則處以10000美元罰金。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糾正違法行為,每延遲一天,處以10000美元罰金。
????此外,還可能發出傳票和提出懲處的有;
????(1) 偽造或篡改犯罪記錄、報告或申請書,處以10000美元罰金或6個月之內監禁;
????(2) 違反張貼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內罰金;
????(3) 攻擊安監人員或對抗、恐嚇、干預安監員執行公務者,處以5000美元以下或3
????年以下的監禁。
????在發展中國家的法規中,也有同樣的罰則,只是罰金數目小一些。如印度工廠法的第十章中列出罰則15條,根據違法行為和情節分別處以50盧比~5000盧比或3個月~6個月監禁。
????七、申訴與申訴處理
????在保證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具有足夠權力的同時,國外現行安全法規中也十分重視被檢查企業、雇主和被指控違法的人員進行申訴的權力,并明文規定對申訴處理的機構和方法。這在許多國家的安全法規中都有專門條款作出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違法行為的起訴程序;二是對指控的申訴程序;三是對起訴和申訴的裁決機構和處理辦法。
????如印度《工廠法》第十一章第107條申訴條款;英國《工廠法案1961》第十二部分第155~第171節的有關條款20余項;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11條(不服申訴);英國《勞動安全衛生法》中作為工業仲裁法庭的條款共5項等等,都有是佐證。
????八、科技支持
????注重法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并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得到充分的科學技術知識的支持,也是當今安全法規條款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一方面在許多國家的法規中都規定建立安全衛生專家咨詢委員會,在條例規程制定中也充分征得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的參與與咨詢。另一方面,在監察過程中,也強調各專業專家學者的參加和協助。例如在愛爾蘭1980《工業安全法》第五部分中,對咨詢委員會主席、工業醫學顧問、開業醫師等都有具體規定。
????同時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取得科技支持還表現在,70年代后制定的安全法規中,對新技術的應用給予了充分考慮,有些法規中對自動控制設備,電腦控制設備和無人操作設備與作業都設有專項條款,使這些法規具有了更好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