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特殊勞動保護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有明確規定:
一、女職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苯醛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5·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中規定的一級高處作業,即凡在高度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點。懷孕7個月后,不得上夜班;
1、 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調換崗位安排適宜的勞動;
2、 對懷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設工間休息室,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允許懷孕的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
3、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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