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已于2014年8月31日發布,這是安全生產領域的一件喜事。新安法由原有97個條款增至114個條款,共新增加17個條款,這一數字的變化,表明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法律條款內容更加豐富,特別對安全生產理念、方針、管理、職責、義務等方面進行了新的擺位,使各級安全生產責任更加明確到位。
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新法》第三條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落實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即從思想認識上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堅守安全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安全發展的法治思維。《新法》把堅守“紅線”作為衡量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和建設項目是否可行的決定性標準,把人的行為因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中最基本和最關鍵的要素,著力引導人、幫助人增強安全生產意識。
加固了安全生產重要地位
《新法》第三條完善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其綜合治理,既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更要求各級“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安全生產工作。《新法》還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實現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充分顯現多位一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地位。
明確“三個必須”管安全座位
《新法》從“三個必須”管安全的角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座位。一是,在《新法》第八條明確了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協調監管座位,重點明確了鄉鎮(街道)及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二是,在《新法》第九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座位,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三是,在《新法》第六十二條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座位,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定位
《新法》從履職、維權、追究等安全生產責任進行依法定位,更好地明確規范了安全生產責任行為,努力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自覺性。一是,《新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明確了三種人員的履職定位,即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7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7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共4條)等三種人員的履職盡責定位,二是,《新法》第三章明確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7個權利的維護定位,《新法》不斷明確了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上受教育權、知情權、建議權、舉報權、拒絕權、緊急撤離權、獲得賠償權等7個權利的維護定位。三是,《新法》第六章明確了四種倒逼追究法律責任對象的定位,即依法倒逼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倒逼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倒逼追究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倒逼追究負有安全生產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四種法律責任對象的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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