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原則上實行聯合檢查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許多部門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也非常多。如果各個部門都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難免會造成多頭檢查、重復檢查,使生產經營單位疲于應付,加重其負擔,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實踐中看,這種情況并不少見,生產經營單位的反映也比較強烈。此外,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往往是互相聯系的,具有一定的整體性,分頭檢查造成各有關部門之間各自為戰,互不通氣,割裂了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性,不利于提高檢查的效果。因此,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可以避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在總量上減少檢查的次數,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其次,可以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個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的整體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全面的把握和了解,便于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共同研究,采取相應的綜合治理措施,使檢查能夠取得更好的效果。
實行聯合檢查,需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之間互相配合,樹立整體觀、全局觀,在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等方面積極、主動地進行必要的協調并達成一致,為實行聯合檢查創造必要的條件,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氣。當然,在實際工作中,實行聯合檢查只是一項原則要求,并不是所有的部門都必須一致行動,這不僅沒有必要,也很難做到。每次聯合檢查的范圍和規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
(二)分別進行檢查時的配合
一般情況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行聯合檢查。但在有些情況下,則可能確實需要分別進行檢查。什么是“確需分別進行檢查”,難以在條文中抽象地界定,只能在實際工作中具體掌握。如需要針對某些方面的問題集中進行專項檢查,情況緊急、來不及組織聯合檢查等情況,就可以視為“確需分別進行檢查”。
對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實施檢查的各有關部門之間應當互相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做到信息共享。在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范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不能不移送,也不能拖延。同時還應當將移送的有關情況形成文字記錄,以備查詢。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根據安全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