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定期組織演練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這次修改時新增加的內容。《安全生產法》原來僅對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了規定,沒有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這項職責。根據實際需要以及現實中的做法,這次修改時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事故應急救援來說,事故發生單位處于最直接的地位,應在第一時間迅速組織事故搶救。為保證事故應急救援緊張有序地展開,客觀上需要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性質不同,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以及應急救援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政府組織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難以完全體現不同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的特點,也需要生產經營單位有針對性地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AQ/T9002—200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預案應當與政府組織制定的預案相銜接
按照《國家公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急預案體系”的規定,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各預案之間應當協調一致,充分發揮其整體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綜合性的,適用于本地區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與綜合性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確保協調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啟動能夠順暢運行,提高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工作的指導協調。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還只是紙面上的東西,要真正轉化成實際的應急救援能力,確保發生事故后應急救援預案能夠迅速啟動并高效、協調地運行,達到防止事故擴大、降低事故損失的目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都能夠身臨其境積累“實戰” 經驗,熟悉、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內容和要求,相互協作、配合。同時,通過組織演練,也能夠進一步檢驗應急救援預案是否科學合理,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完善。考慮到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重要意義,以及實踐中不少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了應急救援預案就萬事大吉、束之高閣的突出問題,本條將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明確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