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修訂前第二十五條的修改,與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危險物品裝卸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規定,刪除了安全條件認證的規定。這樣修改的目的:一是將安全風險較大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危險物品裝卸的建設項目納入安全生產評價的范圍,強化了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二是根據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減少安全條件認證環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負擔,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活力。
【釋義】
一、本條所稱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主要是批在建設項目的研究階段的安全預評價,即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各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察的重要依據。安全預評價通過分析生產過程中固有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消除和控制這些危險因素的技術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設項目選址、平面位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設計規范等國家規定,提出評價建議,并要求在安全設計中實現這些措施,從而保證建設項目的安全。安全評價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承擔。
二、從事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裝卸等作業活動,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是事故多發的領域,且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造成損害,還可能殃及周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建設項目期間,對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以及生產管理提供依據,對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重要意義。因此,本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這里講的危險物品,是指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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