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修訂前第二十六條的修改,與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修改的目的是加強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監管。
【釋義】
一、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是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后安全進行的物質基礎,其質量好壞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如何,對于安全設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設計質量如何,又與設計人員、設計單位的設計能力和工作態度密切相關。因此,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對于增強設計人員、設計單位的責任心,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明確發生事故后的有關責任劃分,意義重大。
本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1)設計人、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安全設施設計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任務。
(2)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保證贓物設計質量。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加強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設計文件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當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應配套,細部節點應交代清楚,標注說明應清楚、完整;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
(3)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因安全設施問題造成的后果負責。對于因安全設施設計給生產經營音準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同其他建設項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險性。這些項目除了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外,還需要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提出的安全措施的要求,是否貫徹落實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中,安全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等。只有符合這些規定的,經審查同意的,方可施工。例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 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參加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原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有關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認真履行各自審查職責,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準;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有權責令有關設計人、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或進行修改,經重新設計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準。審查部門和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其審查結果負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準,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審查部門有關負責人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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