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類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修改提示 本條是新增的一條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對第九十二條、一百零九條等內容中出現的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具體執行標準問題。
【釋義】
事故的劃分標準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上述規定只能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劃分不適用上述規定。
重大事故隱患
目前安全生產相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存在不同界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這是一般性規定。
特殊行業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界定因行業性質而有所差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規定認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明確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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