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釋義】
一、安全生產法的生效日期
法律通過以后,必然面對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生效、對什么人有效的問題,這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圍。它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三個方面。本條關于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規定,是解決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它關系到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從何時起開始依法享有權利,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開始旅行并發生法律效力的上期。這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條加以規定。法律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根據該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準備工作而確定。
從我國已制定的法律來看,對生效日期的規定,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規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二, 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主席發布主席令公布通過的法律。其三,規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決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安全生產法的生效日期,是屬于上述的第一種情況,即直接規定了“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溯及力的問題,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適用于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如果適用,就表明有溯及務。如果不能適用,就表明沒有溯及務。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須在條文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安全生產法對溯及力問題沒有作出規定,表明本法沒有溯及力,即不能適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
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頒布與施行日期之間留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主要是為了使各有關方面利用這段時間充分做好本法實施的各項必要準備工作,如對現行的法規、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與本法不一致的,及時加以修改或者廢止;制定一些配套的規定;對本法進行必要的學習宣傳等,以確保本法的貫徹實施。
二、 關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時間問題
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對法律進行的修訂,即對法律全文作全面修改;一種是對法律進行修改,即對法律的部分條文通過修正案的方式予以修改,不對法律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繼續實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兩種形式,屬于修訂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屬于對法律部分條文作修改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規定法律的修改決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執行修改決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執行原來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規定: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即對安全生產法修改的部分,自2014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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