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釋義】本條確立了特種設備缺陷召回制度,明確了召回的條件,規定了生產企業主動召回的義務,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的權力。
生產者對其制造的特種設備產品質量負責。具體而言,對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由代理商負責召回。這種發源于國外的產品召回制度,從汽車到食品、兒童玩具、藥品,逐步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其他主要產品領域。
特種設備是涉及人民、財產安全,具有危險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設備、設施,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留下缺陷,埋下事故隱患,一旦發現就需要立即消除。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針對批量產品或者具有同一性質缺陷的產品,這些基本要求同樣適用于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有批量生產和非批量生產,對于批量生產的壓力容器(如空氣儲罐、制藥機械、造紙機械、氣瓶等)、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都可能產生在同一批次的產品中同一性質的缺陷。
特種設備實施召回制度,會進一步加強生產者的責任,在生產過程中及時地發現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的提高。生產者是保障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的存在缺陷的特種設備應當主動召回。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或經調查認為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召回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由行政法規、規章進一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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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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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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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