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銷售單位義務規定,包括三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并附規定要求的出廠資料和技術文件。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對產品出廠的要求,包括設備本身的質量、配備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和產品合格證明(包括產品數據表)和質量證明文件一致,以及按照要求完成的各種檢測、檢驗,隨附的出廠技術資料和技術文件應當齊全,銘牌與各種標志符合要求。所附的出廠資料和技術文件并且應當為出廠的原件,對于批量出廠的產品,所附的出廠資料和文件如果是原件的復印件,則必須加蓋銷售單位的公章。銷售的特種設備如果是已經使用過的二手設備,必須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等安全技術規范中允許變更的條件,隨附的資料和文件也必須符合變更要求的隨附資料和文件(包括所要求的相關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二手設備不能進行銷售。
二是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從安全出發要求能夠查清銷售環節情況的,主要包括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檢查驗收記錄包括何時何地從那兒購進、對設備的本體和隨附資料和文件的檢查情況及其等結論,并且經檢查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銷售記錄包括何時銷售給那個單位,設備本體質量、安全保護裝置和部件的檢查情況,以及接受隨附資料和文件的情況,銷售人員和接貨人員的簽字認可驗收手續等。
三是對銷售單位的禁止性規定,即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需要取得許可證的特種設備。無論是新出廠的或者二手設備,都需要是取得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制造的產品。新出廠的產品,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應當經過監督檢驗的應當經過監督檢驗,并有監督檢驗證書。二手設備除附有出廠時的監督檢驗證明外,還應當附在定期檢驗周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節能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特種設備不得制造,也不能進行銷售;二手設備按照規定,能效測試不符合要求的,也不能進行銷售。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除功能的處理,也不能再進行返修、翻修進行更新進行銷售,更不能偽造資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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