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規定。
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從事活動的有關企業的資格是否符合所從事活動的要求,審查安裝的設備是否為合法生產、改造,修理工藝方法是否會降低設備的安全性能等,同時也能夠及時掌握新安裝設備和在用設備的改動情況,便于安排現場監察和檢驗工作,便于動態監管,有別于行政許可的性質和功能。為便于企業告知,接受告知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公布需要書面告知的內容、提供的材料、接受書面告知的地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告知后,應及時審查,對無問題的將告知文件存檔,并將有關情況通知注冊登記和安裝驗收檢驗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與施工單位聯系,當確認其違反規定的,應責令停止施工,必須在有關問題糾正后,才可繼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告知時必須注意,即不能過于煩瑣,影響守法企業的施工;又不能置之不理,導致企業的失誤不能及時發現,給后續的行政管理工作帶來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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