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規定。
發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過程中的一種特殊方式,主要是基于特種設備的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早在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中,就明確規定了這種專門針對特種設備的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幾十年的監管實踐也證明,采取這種方式開展安全監察是行之有效的。
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權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或檢驗檢測機構。
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使用條件,是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使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內容,主要是責任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等。
六、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指令應當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發出,并蓋有部門有效印章。緊急情況下,可以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隨后補辦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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