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限制的規定。
要準確理解本條規定,要把握兩個方面,一是適用本條的主體,二是禁止的行為和承擔的義務。
一、適用主體
本條的適用主體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二、禁止的行為和承擔的義務。
(一)不得推薦或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按照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要轉變職能,加強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盡量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特別是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破壞市場規律,造成不公平競爭。過去,有的國家機關和機構采取推薦產品等方式,幫助企業樹立形象,有的采取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企業經營活動。這些做法,一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保持中立的基本要求。二是造成企業不是靠質量、靠服務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而是依靠行政機關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保護來獲得市場地位,對企業而言,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三是通過推薦或監制監銷產品,公共權力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即損害了公共權力的形象,滋生腐敗,也使得公共權力難以得到正確行使。尤其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關系重大,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如果不能保持中立,不能盡心正確地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造成的危害更大,甚至會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為此,本法特別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不允許與生產單位建立某種經濟利益的實體組織。
(二)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過程中,由于履職需要,會大量接觸到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一些內部資料,比如制造過程、工藝和改造、修理、銷售工作情況等具有商業或專利價值的信息。這些信息,作為企業來說,可能就是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根基。因此,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加以保密,防止利用所獲取的信息,謀求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不正當的競爭,損壞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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