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編制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由編制部門審定后,以部門名義向社會公布。
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通過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編制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在簽署公布后的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五條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進行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六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鼓勵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進行備案登記。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應急管理人員進行應急預案編制、管理知識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與應急預案實施相關的人員進行應急預案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內容,掌握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關鍵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工作計劃,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做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咨詢指導,必要時可以委托社會第三方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記錄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評估和應急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重要內容,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組織進行,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使用檔案,并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定期開展執法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培訓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的;
(四)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應急預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七)未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落實應急預案銜接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中央企業總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內部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